“3·15”避坑指南|广南检察教您识破消费陷阱,守护“钱袋子”! |
时间:2025-03-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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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3·15”,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聚焦常见消费现象,为您送上“消费防诈三件套”,助您炼就“火眼金睛”,远离消费陷阱,一起来看看吧~ 健身房在没有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或不兑现优惠活动的内容,是典型的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权。 
1.重要条款书面化(如附赠清单、有效期、退费规则); 2.刷卡后及时索要加盖公章的票据; 3.发现违约立即留存沟通记录。 如果消费者未食用,合法权利未受到损害,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要求退货、更换。但如果因为食用该食品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进行索赔。 1.保留商品及订单截图、诊疗记录等证据资料。 2.通过拨打12315热线或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 美容院在明知其销售的产品没有祛斑功效的前提下,仍然向顾客销售并承诺了使用效果,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了所谓的“祛斑”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数额,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消费的道路上可能还有许多“坑”,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共同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消费更安心、更放心。 检察官提醒您  在购买商品时要擦亮“火眼金睛”,选择有信誉保障的正规商家,仔细查看商品信息,切莫因贪图一时便宜,买到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如发票、合同、广告等,以便在维权时作为证据。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重要条款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载明,以备商家违约时有据可查。消费者遇到问题时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依据购物凭证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一旦发现商家行为涉嫌犯罪,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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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广南县人民检察院网站!期望您提出宝贵意见,给我们更多支持,推进广南检察事业向前发展。---代理检察长刘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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